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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孕妇,我们不能因为不胜任岗位而辞退她,但是单位有权利因为孕妇不胜任岗位而调岗。作为孕妇,服从正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工作的义务没有改变。以为怀孕了就可以为所欲为是法盲的表现。你的目的也不是非开除她不可,让她老实点就行。但是需要注意,第一,考核指标和方法要让她事先书面签字,第二、考核不合格或者她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要留下客观证据,第三、即使给她调岗,也建议不要降薪,除非她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