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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同事被解雇,反向公司索赔......

性骚扰同事被解雇,反向公司索赔......面对这波骚操作,法院这样判!

假设有一天,你突然收到来自同事的不雅小视频,TA的这种行为属于性骚扰范畴吗?你该如何处理?所在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近日,无锡一男子性骚扰女同事
被公司开除,反将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
江苏省无锡中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我们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案件经过

小美(化名)是公司保洁小组的组长,陈某(化名)是她的组员 。一天晚上,小美在家休息,突然接到陈某发来的一段不雅小视频,为此夫妻间大吵一架。

又羞又恼的小美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并且报了警,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了询问,陈某狡辩称朋友拿他的手机玩时不小心误发。

最终,难以自圆其说的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写下了保证书,希望小美原谅 。公司在调查后向陈某出具了《惩戒通知书》,认为他侵犯了同事小美的劳动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工作情绪和状态,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解雇处分。


收到公司的《惩戒通知书》后,陈某不服气,认为事发时不是上班时间,单位无权过问此事。经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在法庭上原告陈某称:“事情(性骚扰)已经过了,十天后又到公司来处理 ,我不服!我要讨个公道,一码归一码,事情已经过去了,为何还要开除(我)?”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于性骚扰是有明确规定的,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其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对于出现性骚扰情况,需要有一个预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工作秩序。案涉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受到公司规制,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理由合理充分、程序合法,公司不需要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来看,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在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明确了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可以明确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民法典条款中一方面删除了关于劳动场合的规定,将员工保护范围的物理空间进行了扩大,另一方面将男性也纳入了性骚扰保护的范围。
   那么面对性骚扰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了公力救济的通道。当遭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严重程度,可以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信任的人求助,通过向单位举报、报警等方式维权。

|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湖南高院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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