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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一个法律常识,即当夫妻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但跳出常识我们进一步观察时,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选项,如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一方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如夫妻一方是全职顾家且无经济来源,另一方因各种原因实施经济断供;再如夫妻虽未分居,但有经济能力一方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等。随着社会婚恋观多元变革时代的到来,婚姻家庭潜在风险类型也在悄然发生改变。前述例举情形共同指向一个特征,即夫妻在不离婚,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未作分割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是否能够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谁来主张?什么标准?近年来,我们团队所接相关咨询数量激增趋势明显,这也势必说明婚内子女抚养费主张问题不再是个案问题,亦或者未来将会成为一类普遍现象,我们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作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案例解读
小红与小明于2010年登记结婚,现仍未离婚。双方分别于2011年、2012年生育两个女儿,2017年后两人持续分居,小明自2020年5月起未向大女儿支付过抚养费,自2020年11月起未向小女儿支付过抚养费。小红婚后一直是全职妈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小明不支付两女儿的抚养费后,小红艰难地维持着三人的生活,几个月后实在无法负担两女儿的生活、学习等相关费用,遂寻求律师的帮助,要求小明支付分居期间未支付的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观点交锋
交锋一:主张子女抚养费是否以离婚为要件?
庭审中,小明主张“双方并未离婚,小红处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支出,其不应再另外支付子女抚养费”。本案小红与小明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阶段是否能主张分居期间小明未支付的抚养费呢?是否一定得等到离婚之后才能主张抚养费呢?
我们认为,离婚并非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抚育子女健康地成长。夫妻双方均平等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的产生,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除父母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能免除。法律也未规定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任何前置条件,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双方是否离婚等,均不能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交锋二:有权主张婚内子女抚养费的是父母还是子女?
本案主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母亲小红?还是小红的两个女儿呢?
我们认为,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将之确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同时,作为原告的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具有证明亲子关系、确定抚养费数额、子女跟随生活的一方父母负担过多经济义务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本案律师将两女儿作为原告,小红作为两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小明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通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汇款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小红对两女儿单独抚养负担较多经济义务以及小明较高的经济收入水平等事实。
交锋三:子女抚养费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还是参考平均标准?
庭审中小明主张“之前给小红打过一、两百万元,足以支撑小红和两个孩子未来五年内的生活费,其可不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具体包括何种费用?根据小明的主张,其是否可以不再支付两女儿的抚养费?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规定采用列举加概况的方式,并未对抚养费范围予以具体限制,属开放性规定。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学习和成长的基础条件,必须涵盖于抚养费之中。但抚养费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类,当子女在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时,父母同样应承担支付义务。
我们认为,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具备举证证明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父母的月收入或者年收入数额,则抚养费数额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无法证明该父母一方的工资收入水平,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也可主张按照该省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必要时参考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子女的生活现状等情况,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不另行区分教育、医疗费用。
抚养费粗略的计算方式:用2020年为例,以2020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96元为标准,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约2233元(26796÷12);以2020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为标准,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约1042元【(41693÷12)*30%】。
长沙市抚养费平均水平:根据我们实际经验以及近5年来长沙市约3402份抚养费纠纷裁判文书分析,长沙市抚养费判决标准因地域、家庭、个人经济水平、收入不同,大约在1000-2000元不等。
本案律师结合两女儿的生活水平、教育培训等实际需要以及小明的高额收入,向小明提出了向两女儿支付自欠付抚养费时起至判决时止,每人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被告小明不得以尚未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小明应向两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均应从2020年11月起开始计算至判决当月止。被告小明应支付原告一抚养费70000元(10000元/月*7个月),支付原告二抚养费70000元(10000元/月*7个月)。
【温馨提示:本案判决中两女儿的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0元,高于长沙市平均水平约6倍,系个案差异,请谨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