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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告知概况性条款所列事项,保险人能免责吗?

投保人未告知概况性条款所列事项,保险人能免责吗? 开栏语 SZCOURT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认识,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从今天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安心消费 鹏法同行”专栏,鹏法君选取了一些深圳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让大家从身边案例中知法学法,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看今天的案例~ 投保人未告知概括性条款所列事项 保险人不能免责 0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为其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投保,并约定经书面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张某在保险公司线上“健康告知”信息填报中,就“是否患有或曾患内分泌代谢疾病,例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等”,回答为“否”。 ✔投保前,张某曾参加单位常规体检,检查发现其左侧甲状腺存在结节,但体检结果明确备注其当次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 ✔2019年3月,张某被诊断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张某认为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02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 ✔对于载明“左侧甲状腺结节”并备注有“甲状腺功能正常”的体检报告,张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判断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 ✔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虽然已在线询问张某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但并未具体列举甲状腺结节这一具体事项,该询问属于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不能依此认定张某对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患有甲状腺疾病。 ✔张某因重大疾病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依约向张某给付保险金,并承担迟延支付保险金的利息。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疾病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命质量和健康安全更加重视,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普通消费者欠缺专业医疗知识,在保险公司询问健康状况时,对格式文本中所列疾病难以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部分保险公司倾向于提供未限定内容的概括性条款让消费者填写,当消费者发生重大疾病后,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绝理赔。 本案确立了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公司健康询问文本对疾病的描述是否属于概括性条款的事实认定方法,以及依据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不可免责的裁判规则。 本案对于保护重大疾病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健康保险市场诚信规范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深圳中院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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